《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全面修订 体系建设、金融改革开放、服务实体经济等要求细化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吴霜 上海报道
时隔15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迎来首次修订。8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距离2009年6月25日首次发布已有15年。
《条例》共八章,六十五条,主要涉及金融体系建设、金融改革开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金融人才环境建设、金融营商环境建设等领域。
在金融体系建设方面,《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深化货币、外汇、债券、股票、期货和衍生品、保险、黄金、票据、信托、股权等金融市场改革,推动金融市场有序联动,强化金融市场间的监管协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展投融资和风险管理功能,提高金融市场国际化水平,丰富金融领域“上海价格”“上海指数”指标体系,培育人民币资产定价基准“。此外,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功能性总部、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
在金融改革开放方面,要“深化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高水平建设科创板,优化科创板发行承销、股债融资、并购重组、市场交易、股权激励、退市监管等制度”。此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债券业务创新,建立央地债券监管协调和违约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本市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互联互通和统一对外开放,探索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银行间利率衍生品市场、国债期现货市场等,为人民币债券作为合格担保品参与全球交易提供便利,提高债券市场国际化水平”。
《条例》指出,要推进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建设,打造全球金融科技产业集聚高地。在数字银行、保险科技、支付科技、证券资管、智能投顾、金融资讯等领域,集聚金融科技领军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支持高等院校、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行业组织等联合搭建创新研发平台。
《条例》更加侧重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要求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加强对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金融支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上海国际经济中心能级提升。此外,股权投资集聚区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完善投资退出绩效奖补机制,支持企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等落地运营。
在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方面,《条例》指出, 市人民政府建立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机制。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等依托联席会议机制,开展常态化风险处置和风险处置评估,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在金融营商环境方面,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推进金融审判机制创新,完善金融纠纷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在审理跨境金融、离岸金融等领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依法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上海金融法院加强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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