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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智认知(603869)被立案,股民索赔可期

新智认知(603869)被立案,股民索赔可期摘要: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2024年8月16日,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智认知、ST智知(维权),代码:603869)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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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16日,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智认知、ST智知(维权),代码:603869)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之前,2024年4月30日,新智认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对前期相关会

  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年度的财务数据。具体如下:

  1、经自查发现,公司2019年、2020年存在部分业务提前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的情形,导致公司2019年度增加营业收入75,488,274.33元,增加营业成本 59,709,996.45元;2020年减少营业收48,322,334.50元,减少营业成本36,747,994.44元;2021年减少营业收入27,165,939.83元,减少营业成本 22,962,002.01元;2、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2021年、2022年度对结构性存款和大额存单的会计处理及列报存在不准确的情况,导致公司2022年末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多计303,020,428.05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少100,201,250.00元,债权投资少计202,819,178.05元;2022年度利润表中财务费用少计6,638,737.95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少计201,250.00元,投资收益少计6,437,487.95元。上述差错不影响公司2022年及以前年度损益。3、经自查发现,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存在与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发生的交易。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且存在价格有失公允的情形,但未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处理。上述差错导致公司2019-2021年度增加利润58,383,751.17元;同时,上述差错导致公司2022年末及年初少计资本公积58,383,751.17元,多计未分配利润58,383,751.17元。4、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在2022年及以前年度对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的流动性划分不恰当。该项差错导致2022年末合同资产多计2,975,975.41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少计2,975,975.41元,长期应收款多计234,230,145.23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少计234,230,145.23元;2022年初合同资产多计29,493,262.09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少计29,493,262.09元,长期应收款多计146,662,793.06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少计146,662,793.06元。上述差错不影响公司2022年及以前年度损益。5、经自查发现,公司2019及2020年度存在已确认收入项目因财政审计核减未及时入账的情形,同时由于跨期增值税率差异的原因,该差错导致公司2019年增加收入80,815.03元,2020年减少收入2,082,065.20元;同时,该项差错导致公司2022年末及年初应收账款多计2,994,101.78元,应交税费少计992,851.61元,未分配利润多计2,001,250.17元。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新智认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新智认知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新智认知案的索赔条件为:2020年4月25日到2024年4月29日间买入新智认知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4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ST智知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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